内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合同成立后,因不可预见且非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客观环境变化,致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原则的核心要件包括:1. 变化因素与合同履行存在直接关联;2. 事件超出商业风险范畴且无法预见;3. 履行失衡达到显失公平程度。司法实践中,常见适用情形涵盖货币贬值、法律政策调整(如征收、税法变更)、自然灾害等。法院将结合个案公平原则,通过重新协商或司法裁决方式调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部分原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释义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条文理解】一、情势变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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