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合同与政策解读指南

深圳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合同与政策解读指南

内容总结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要求,针对机构调整涉及的在编人员安置问题,特制定以下政策:适用范围仅限本次改革中涉及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企业化管理单位及非在编人员按原规定处理。分流途径包括:1. 法定退休(2023年底前达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2. 因病/工伤提前退休(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3. 工作满30年或男满53岁/女满48岁(工人45岁)且工龄满20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且不得再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4. 自愿辞职者可获月工资(含基本工资、补贴)为标准的经济补偿,自谋职业者享受再就业扶持;5. 拒绝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1014〕141号文件标准予以辞退并发放补偿。安置政策规定,被撤销或整合单位的在编人员,若不符合上述分流条件,将按撤销单位性质执行差异化安置方案。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

部分原文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合同屋2023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正文内容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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