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及用工合同规定

福建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及用工合同规定

内容总结

福建省人民政府为改革国营企业用工制度,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明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需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实行劳动合同制,适用范围涵盖全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工形式分为长期工、短期工、定期轮换工及临时工,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试用期3-6个月。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与固定工同等权利,包括政治待遇、培训、住房分配等。招录需遵循公开考核原则,并建立《劳动手册》管理制度。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需严格履行程序,终止后需在劳动部门登记待业。

部分原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uf0b7【公布日期】1986.09.27\uf0b7【字号】闽政[1986]75号\uf0b7【施行日期】1986.10.01\uf0b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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