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及用工细则官方解答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及用工细则官方解答

内容总结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针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中的关键问题作出官方解答: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2.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发放生活补助费;3.重新就业换岗时,原工资低于二级工标准则保留原等级,试用期工资不低于二级工标准;4.医疗期未满时合同期满,企业须延续合同至医疗期结束。该解答明确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处理规则。

部分原文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uf0b7【公布日期】1988.01.20\uf0b7【文号】劳人办[1988]4号\uf0b7【施行日期】1988.01.20\uf0b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失效\uf0b7【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劳动合同正文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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