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该文件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关键条款。核心内容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可协商确定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任务为期限;2.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临近退休年龄、复员军人初次就业等条件的劳动者,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3.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需与合同期限匹配,试用期计入合同总时长;4.同一岗位仅允许一次试用;5.合同生效日默认为签字日,终止时间精确到最后一日24时;6.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专项协议补充岗位及薪酬等条款;7.停薪留职人员返岗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文件现行有效,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关系。
部分原文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31【实施日期】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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