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与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签订与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解读

内容总结

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明确了以下核心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应予签订: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等情形;三是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合同期限越长试用期越长,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四是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及终止时间计算方式,并允许通过专项协议补充约定岗位、薪酬等条款;五是要求与富余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依法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该文件同时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对同一岗位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部分原文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996年10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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