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12月29日发布《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自台湾进口货物若符合完全原产、单一产地生产或满足特定原产地规则之一,可享受协议协定税率。具体包括台湾本地生产或采集的动植物产品、矿物、捕捞物等;使用非台湾原材时需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该规定目前仍现行有效,旨在规范两岸贸易原产地认定,促进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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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uf0b7【公布日期】2010.12.29\uf0b7【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00号\uf0b7【施行日期】2011.01.01\uf0b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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