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本文系统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内涵及适用场景,重点解析《合同法》第58条与《民法通则》第61条等核心条款。缔约过失责任指缔约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相对方信赖利益或固有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典型案例包括意向协议缔结后毁约导致损失、缔约过程未尽保护义务致人身损害等情形。学界对责任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但普遍认同其发生于缔约阶段、违反先契约义务且赔偿范围涵盖信赖利益损失。我国早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已有相关制度雏形,现行合同法体系虽强化责任认定,但仍存在条款分散、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部分原文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作者:俞朝辉发布时间:2002-09-1313:46:08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准备工作,从而造成了损失。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损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
在线下载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