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在民间借贷合同催款中的法律效力与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民间借贷合同催款中的法律效力与风险提示

内容总结

本律师函正式告知债务人未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根据2009年9月18日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债务人分三期应偿还借款95000元,但截至2012年仅归还6000元,尚欠89000元。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人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还款、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的法律责任。函件要求债务人于7日内全额清偿欠款,否则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追偿、利息追加及强制执行措施。该函件明确了法律关系、违约后果及救济途径,旨在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部分原文

'.律师函XX先生: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借款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我们已收到并审查了XX先生提交的材料,依据XX先生的陈述及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初步认定如下事实:您于2009年9月18日亲笔书写的“还款承诺”一张,载明:“今借到XX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元)用于偿还贷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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