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依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适用于市区及园区存量房交易。合同要求出卖人需出示产权证明并履行告知义务,买受人需审慎签订条款。文本采用选项勾选形式(√/×),允许补充约定,并明确要求双方各持原件。合同备案后可作为贷款、税务办理依据,交易资金须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账户划转,保障交易安全。合同涵盖房屋坐落、结构、产权状态、租赁情况等核心信息,需双方共有人及代理人共同签署。
部分原文
'合同编号:第号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制定说明1.本合同是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的推荐文本,适用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含园区)内存量房买卖行为。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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