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明确: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有与原固定工人同等的政治权利及待遇;招收录用需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各执一份;劳动手册是权益凭证,须规范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须在手册标注原因,跨地区转移需符合企业搬迁、技术人才引进等六类情形,并经两地劳动部门审批,凭审批凭证办理户籍、保险等手续。该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部分原文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发文字号】黑政发〔1986〕11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7【实施日期】198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1986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在线下载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