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与转移规定

陕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与转移规定

内容总结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全省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招用工人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招工需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进行,实行工资包干的单位可在监督下自主招录并备案。合同制工人自然减员补充可直接联系劳动部门办理,无需额外申报指标。招工程序须遵循国家及陕西省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需双方签字并经劳动部门签证,文本须分送工会、劳动部门等六部门备查。合同转移方面,工人因工作调动、解决分居或住址变迁需转岗的,经双方单位同意并获批后可办理手续,退休养老基金同步转移。合同文本由各地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内容需包含法定条款及行业要求。

部分原文

'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uf0b7【公布日期】1986.09.30\uf0b7【字号】\uf0b7【施行日期】1986.10.01\uf0b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uf0b7【时效性】失效\uf0b7【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9月30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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