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社保待遇规定

北京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社保待遇规定

内容总结

北京市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发布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明确国营企业需与常年性岗位工人签订1至5年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部分岗位可签至退休。细则强调劳动手册作为社保权益凭证的重要性,要求企业规范转移手续;允许本市内经协商变更工作单位时免办招工手续,并可减免试用期。针对不同招工类型设定差异化试用期(最长1年),工资性补贴按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8%提取,其中10%直接补贴工人。该文件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为失效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原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uf0b7【公布日期】1986.09.15\uf0b7【字号】京政发[1986]126号\uf0b7【施行日期】1986.10.01\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失效\uf0b7【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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