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保修条款明确规定承包人需在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全部工程的维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涵盖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防渗、装修装饰等八大类工程,具体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按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及防渗工程5年;装修、管线、设备安装工程2年;暖通系统2个采暖期;电梯3年;小区配套工程及外保温工程均为2-5年。保修期自集中交付日起算,永久性缺陷或隐性质量问题不受期限限制。
维修响应要求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场(前6个月需6小时内),24小时内提交处理方案,重大维修可延长至48小时。承包人需在工程竣工后3日内成立维修小组,提供书面授权及24小时联络方式,并接受发包方的监督考核。保修金退还时间与重新计算的保修期挂钩,延期维修需经发包方书面确认。该条款同时需符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保修时限的特别规定。
部分原文
'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期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1.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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