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本协议为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合作的法律框架文件,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协议明确了各方在投资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涵盖核心定义条款:包括被投资公司、管理费(按约定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的服务报酬)、托管账户(由合作银行管理合伙资产)及违约处理机制。重点内容包含:1)合伙人需按承诺认缴出资额完成实缴;2)项目投资范围包括股权/债权及短期固定收益类产品;3)明确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及关联人定义标准(控制比例≥50%);4)违约合伙人将面临出资义务追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制定,适用于股权投资及退出全流程管理。
部分原文
'“长江一号”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二零一五年四月1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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