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租及市场化租赁行为,明确排除公有住房、行政调配用房等特殊类型。预租仅限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售出的新建商品房,且不得重复预租。合同条款分为[出租]与[预租]两类专项内容,未标注部分为通用条款。预租转为正式租赁需待房屋竣工完成产权登记后签订交接书,原预租条款即告终止。合同由市房地资源局与工商局联合制定,允许补充条款细化约定。签约前需验证房地产权证/预售许可证明及双方身份,出租方还需出示《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针对外来人员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须完成备案:预租商品房需按内外销类型分别向市或区交易中心申报,竣工备案则需在交接后再次办理。备案后可有效对抗第三人权益主张,单方要求备案时可凭合同及身份证明独立办理。
部分原文
'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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