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总结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受象山贵香影视文化工作室委托,就北京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未按《摄影器材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中期款项(合同编号XGYM17-081)发出律师函。函件指出:1.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18年2月2日前应付租金,已构成合同违约,委托人有权收回租赁器材;2.第三方留置的器材属委托人所有,其行为涉嫌非法扣押财产;3.涉事方多次沟通未果,侵害财产权已触发《民法总则》第114条、《物权法》第34条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私自扣押财产或面临刑事责任。函件要求立即返还器材并停止侵权行为。
部分原文
'(完整)律师函-范文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国振(函)字号致宁夏众合大盛影视科技文化中心XXXXXXXXXXXXXXX北京市国振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依法接受象山贵香影视文化工作室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特致本律师函。本律师函依据以下事实发出:1、委托人与北京银博国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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